|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城市规划工作的监督作用,加强廉政建设,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效能,更好地为广州市城市建设发展服务,制订本暂行规定。 |
| 第二条 |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依照城市规划、廉政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负责指导义务监督员开展工作,进行义务监督员日常管理和相关活动的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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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义务监督员的聘任 |
| 第三条 |
义务监督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热心社会公益工作,善于开展调查研究和思考问题,有较强的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了解或熟悉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基本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廉洁自律,联系群众,有一定社会活动能力;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 第四条 |
义务监督员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从与城市规划工作密切的有关部门、社会热心人士中间选聘,经单位推荐和本人同意后,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颁发聘书。 |
| 第五条 |
义务监督员的聘任期为每届两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 |
| 第六条 |
义务监督员在聘任期内如发生违法、渎职或其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予以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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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义务监督员的职责 |
| 第七条 |
义务监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对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的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执政为民、作风建设等各方面及时提出监督意见,或者合理化建议。 |
| 第八条 |
义务监督员应听取干部、群众对城市规划工作的意见及建议,认真做好调查研究,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
| 第九条 |
义务监督员应协助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积极做好有关工作的法律、政策的宣传。 |
| 第六条 |
义务监督员在聘任期内如发生违法、渎职或其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予以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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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义务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
| 第十条 |
义务监督员的权利:
(一)义务监督员有权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二)义务监督员有权要求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有关部门提供与监督工作相关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信息,国家规定按密级管理的除外;
(三)义务监督员有权参加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公开组织的相关会议或活动; |
| 第十一条 |
义务监督员的义务:
(一)义务监督员应熟悉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的有关制度规定、政策;
(二)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城市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四)协助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开展规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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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义务监督员工作方式 |
| 第十二条 |
义务监督员采取兼职、义务的方式开展工作。 |
| 第十三条 |
义务监督员参加义务监督员工作会议,及时听取反映问题的通报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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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义务监督员工作纪律 |
| 第十四条 |
义务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露所了解的城市规划情况。 |
| 第十五条 |
义务监督员不得与被监督对象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 |
| 第十六条 |
义务监督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如涉及到本单位、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范围时,应予以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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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
| 第十七条 |
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义务监督员,广州市规划局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或奖励。 |
| 第十八条 |
本制度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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