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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

办理处室:用地处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1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8条、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7、18、2025、26、27条

批复期限:40

适用条件:适用于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尚未被注销的情况,且该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立案基本资料

2.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其他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3.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表格下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业务立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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