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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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处室:用地处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1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8条、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7、18、20、25、26、27条 批复期限:40 适用条件:适用于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尚未被注销的情况,且该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表格下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业务立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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