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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增加附加说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29日      【字体: 】      打印 打印本页   

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各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增城市规划局、从化市规划局、局自动化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表述,使其更加清楚的反映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4月1日开始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及附件名称表述框中增加“建设单位必须在取得本证一年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本证及其附件自行失效。”这一附加说明(具体详见附件)。请局自动化中心按照上述要求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增加此附加说明,各区规划分局遵照执行,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增城市规划局、从化市规划局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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