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事由
在2007年建设上述工程期间,违反工程证及其附图,擅自第三层天面增设不锈钢支架卡布隆顶盖,建筑面积增加63平方米。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处罚内容
对你院违法建设的上述建筑物,计建筑面积63平方米,处以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282元/平方米的10%共1777元的罚款,并补交有关费用。罚款后同意临时保留使用,有效期至2011年5月 25日,有效期满后应无条件自行拆除。有效期内,若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时,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