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处室:用地处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1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8条、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7、18、20、25、26、27条
批复期限:40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立案基本资料。
2.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3.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关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1)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2) 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 “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2) 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
(3)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
5.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6.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