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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整或确认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0日      【字体: 】      打印 打印本页   

办理处室:用地处

审批性质:行政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1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8条、第32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7、18、2025、26、27条

批复期限:40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立案基本资料

2.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申请确认用地设计条件时提供);

(3) 其他历次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3.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4.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文件过期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或确认规划设计条件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函,或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2)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但房地产项目除外;

5.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意见。

6.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其它规划批准文件的村建设用地,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关资料:

(1)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3) 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应当提供中心村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

7.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8. 申请和调整设计条件时应当提供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表格下载申请、调整或确认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业务立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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