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处室:建管处 分局办理科室:建管科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拉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批复期限:30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2.单位建筑工程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有效《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 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交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
(4) 已取得的历次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
(5)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6) 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7) 属维修工程的,应当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及各立面照片;
(8) 勘测成果资料验审报告或备案回执复印件;
(9)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
(10) 《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11)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12)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13)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门卫房、车棚、水池、围墙和加建的电梯、等零星工程不需提交)点击查看有关详情。。
3.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2) 房地产证明文件的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属原状维修工程的,应当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各立面照片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4) 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 《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6)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7)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4.农村村民建筑工程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原状维修工程提供房地产证明文件或宅基地证明文件)及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规划设计条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村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历次调整)批准文件及附图的复印件;
(3) 已批准的历次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
(4) 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 《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6) 属原状维修工程的,应当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各立面照片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7)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8)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属于既有“退二进三”工程申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2、房地产证明文件或报建批复文件复印件;
3、建设单位同意按原性质拆迁补偿的承诺书;
4、征求市土地开发中心的书面意见;
5、已取得的历次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
6、市国土局就该用地是否须纳入政府储备用地以及纳入政府储备用地的时间等问题的书面意见;
7、市环保局和市安监局明确该企业列入市政府公布的搬迁名单的书面意见;
8、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项目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9、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10、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
11、《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12、绘制在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13、勘测设计部门加盖公章的现状实测图一份;
14、总平面规划图(含拆除、保留、新建及新建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等经济技术指标表)一式两份;
15、建筑改造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16、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证书;
17、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18、改造前的照片;
19、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提交的建筑工程单体模型或效果图。
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表格下载:申请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