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处室:建管处 分局办理科室:建管科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批复期限:30天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立案基本资料。
2.单位建筑工程
(1)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申请注销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原件);
(2) 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的复印件:
① 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④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 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3)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
(4)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3.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申请注销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原件);
(3) 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复印件):
① 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④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 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4) 调整后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4.农村村民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申请注销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原件);
(3) 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复印件):
① 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④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4) 调整后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