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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0日      【字体: 】      打印 打印本页   

办理处室:法规监检处   分局办理科室:监检科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批复期限:15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立案基本资料(请点击打开)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要求补充的资料;如经批准调整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同意调整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

4.如经违法建设处理的规划验收,应当提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报告、所缴纳罚款及各种补交收费的收据复印件和盖有行政处罚印章的工程竣工图复印件,若竣工面积大于报建面积3%的,应当提交超报建面积的调查说明。

5.如曾规划验收不合格,应当提交规划验收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和经整改的现场照片(照片应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6.《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

7.工程竣工图及现场照片(包括建筑物四周的道路、绿化等环境照片、四向立面照片、建筑物天面照片及裙楼上部四周情况照片,照片应当贴在A4纸上,下附有文字说明)。

8.提交规划验收电子报批文件,点击查看有关详情

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前往规划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规划局窗口现场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发不予受理告知书;同意受理的发受理回执;

          3、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完成业务办理;

          4、规划局窗口发案。

收费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联系方式:38920509

表格下载: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业务立案申请表

点击查看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地产项目申报规划验收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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