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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综合规划审批、调整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0日      【字体: 】      打印 打印本页   

办理处室:市政处

审批性质:行政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批复期限:40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立案基本资料

2.规划说明书一式三份。

3.规划设计资质文件(图纸上盖资质章可认为已提交)。

4.供水、燃气、电力、电信、排水专业管理部门或有关该工程方案初审的会议纪要复印件; 管线综合规划审批,应当提交管线综合规划审批设计条件、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或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复印件。

5.调整管线综合规划,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

(1) 原管线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

(2) 规划部门批准调整的文件和相关部门提供的调整的依据资料;

6.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规划道路图。

7.1/500至1/2000管线综合规划图一式三份,包括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电力电信工程规划图、给水燃气工程规划图、雨水污水工程规划图。

 

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表格下载:管线综合规划审批、调整业务立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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