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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调整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0日      【字体: 】      打印 打印本页   

办理处室:居住、公建、仓储、工厂、军事、布头、院校规划、园林绿地由城市设计处办理,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工程由市政处办理

审批性质:行政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批复期限:40天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立案基本资料

2.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历次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

(3) 历次规划审批文件及附图;

(4) 其他历次相关批复文件、附图;

3.规划设计条件及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批文件或历次规划审批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4.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公建配套设施布局的,应当取得拟调整的公建项目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一式两份。

6.规划说明书、规划设计蓝图(即“总平面规划与绿地规划图”和“道路交通系统规划与竖向规划图”)以及总平面规划彩图各一式三份。

7.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模型或效果图。

8.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表格下载:修建性详细规划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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