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下午,我局新闻发言人叶浩军总工程师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近日媒体报道的规委会人员组成及东山“小洋楼”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关于新河浦历史文化保护区部分小洋楼拆除问题的说明
自八月底以来,媒体连续跟踪报道了新河浦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原天心制药厂地段“小洋楼”被拆事件,体现了媒体对历史文化建筑的关注和对政府工作的提醒作用,在此表示感谢。前一段时间,我局做了很多工作,核查历史审批、规划编制与执行的现状、查找制度漏洞、根据保护规划调整规划、报告市政府、省建设厅、答复信访人等等,为了让社会公众和媒体了解真实情况,现就事件中的以下几点予以说明:
(一)市规划局非常注重对历史文化建筑及街区的保护
就以新河浦地区为例,市规划局早在市政府确立历史文化保护区之前就主动着手研究近现代优秀传统民居及街区的保护问题。
1、保护之前的状况。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公众普遍没有认识到历史建筑、传统街区对城市历史文化演变的重要意义,保护意识普遍淡薄。新河浦地区因为区位优越、商业、文教发达等原因,持续受到经济快速发展、居住人口居高不下的负面冲击,历史文化建筑没有受到社会重视和保护。据统计,我局曾组织实地核查了保护区62.9公顷范围内1020幢现状建筑,其中除8幢建筑为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绝大多数没有相应保护措施,即使是文保单位,也存在遭到破坏、空置破旧的情况;其中还有245幢为5层及以上的多高层建筑,对新河浦地区以低层住宅(即“小洋楼”)为主形成的历史风貌有不同程度的破坏,这些建筑主要是建国后建设,95%(234幢)以上集中在60~90年代期间建设,以80-90年代为最多(78%,192幢)。
2、规划保护情况。针对这种历史建筑缺乏保护、历史街区不断被现代建筑蚕食的情况,我局于九十年代末开始着手研究保护措施。在核查1020幢现状建筑后,将其中485幢规划为历史保护建筑。并提请广州市政府将新河浦地区确立为“历史文化保护区”。
2000年6月新河浦地区被广州市政府确立为第一批“历史文化保护区”,我局组织编制的《新河浦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成果于2006年2月25日由广州市政府通告实施,为保护历史建筑与街区提供了规划依据。
《保护规划》首先严格控制了保护区内新建建筑审查,对高度、风貌协调等作出规定;《保护规划》将区内历史建筑分为文物保护单位、A类、B类等不同保护层次,分别提出维修、改建的规划指引,除文保单位严格保护外,大多数历史建筑为了满足居住者的需求,一般要求外墙风格严格维持原状,围墙、违章搭建要整治,与周边风貌协调,内部功能布局可以根据需要适当改变。《新河浦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不仅对文物保护单位以外历史建筑遗存提供了保护指引,更重要的是通过成片保护历史建筑,保存了街区的建筑肌理、传统风貌和城市空间结构演变的历史。2008年,《新河浦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因其详实的调研和尊重历史、尊重科学的规划精神荣获世界大都市协会颁发的“世界大都市奖”第二名。2006年,新河浦地区省级文保单位——中共“三大”会址的周边保护与改造规划也是我局组织编制的。这些都证明了规划部门对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建筑的重视。
(二)关于被拆除“小洋楼”及其所涉及开发项目的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的3幢历史建筑确实位于广州市杰星实业有限公司住宅楼开发项目征地红线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该住宅楼项目用地原为天心药厂旧厂区,因“八五”环保搬迁计划筹资技改,广州天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广源工程公司合作开发原来的旧厂房地块,94年征地,1997年获批建设3幢9层设计商场、住宅楼工程,因投资不足,先建6层。当时所谓一期项目用地内的建筑已拆除,主要是原天心药厂的旧厂房。剩余二期位于规划路和建筑退让、间距范围的民居未完成拆迁。原两开发单位只完成了地下室部分的建设后就一直停工至今。2004年,广州市杰星实业有限公司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取得该项目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法院裁定,和项目“烂尾”多年的事实,我局于2004年办理了规划用地更名手续,并于2005年延续原规划许可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来,杰星公司经市国土房管部门批准接手完成前面留下的拆迁。拆迁所涉及的历史保护建筑共3幢,其中临江岭下街的1幢遭拆除(对应门牌号江岭下街6、8、10号)。媒体报道所谓“10幢小洋楼连片被拆”与事实不符。
(三)规划部门目前的措施
从前面的情况可以看到,开发项目始于《新河浦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出台前,而《保护规划》出台后,存在与法院裁决和历史情况的矛盾。为尊重法院裁决的严肃性,并出于盘活“烂尾地块”,改善城市景观等考虑,我局做出了延续历史审批的决定, 现在看来,这样的考虑是不周全的。也再次感谢媒体的提醒,使我们重新审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执行中的问题,审视如何妥善处理城市发展过程中遗留的各种矛盾。目前,原开发项目由于2005年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综合各方面情况,项目势必不能再按照原规划事实,而必须要根据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要求进行调整。市政府对该地块的指导思路是“复建小洋楼”,由于该地块建国初期已是厂房为主,难以找到更早的历史地形图。我局已组织完成《新河浦原天心制药厂地块概念规划方案》主要以周边留存的历史建筑的风格、样式为参照进行规划和“复建”,以改造现状、保护和恢复该历史街区的建筑肌理和历史风貌。
我们现提出的两个规划方案,均以双拼小洋楼为主,辅以部分独栋小洋楼,每幢小洋楼按照1泊/户的标准配以地面停车位,并利用地块内原开发商已建的地下室与自然地坪高差配建地下2层(局部1层)车库,缓解新河浦地区停车压力。两个方案分别规划可建设16幢或13幢小洋楼(不包括复建今年被拆除的一幢小洋楼);分别可提供215个或163个机动车位。下一步我局将结合原开发商反馈的情况报市政府审批,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对经济指标进行评估,综合各方面利益,尽快启动复建项目的实质报批工作,届时,将按规定予以公示。也请媒体给予监督和支持。
二、对规划委员会专家和公众代表的情况说明
近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依法行政座谈会,部分人大代表对规划委员会的发展策略委员会委员中公众和专家代表人数比例提出质疑,媒体有登载,也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人大代表、公众对政府行政决策中专家、公众参与的关注,有助于完善政府行政决策中专家、公众参与机制。但相关报道中部分信息不准确,为使各界更清楚地了解我市规划委员会的工作,特作说明如下:
(一)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超过半数。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的有关规定成立的,上述法规明确规定,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我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发展策略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的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的人数比例均严格按照上述法规的要求设置,其中策略委员会的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委员14人(含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17人,并非12人。规划委员会的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已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公布。
(二)自我市规划委员会成立以来,每次会议的与会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委员均必须超过与会委员的半数。对于规委会的决策具有重要的作用。《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明确规定,规划委员会会议的与会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委员应超过与会委员的二分之一,这是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基本条件,已写入我市规划委员会的议事制度并一直严格执行。这反映了广州城市规划决策对专家和公众意见的高度尊重,也改变了以往政府单方面主导规划决策、专家意见只作参考的决策模式。我市规划委员会的政府代表虽包括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发改、国土、交通、环保、文化、法规等多个与规划建设相关的职能部门,但每次会议是根据具体的会议议题邀请与议题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代表参与,并非每位职能部门代表都参会,以确保公众和专家代表占多数。同时,提请会议表决的议题原则上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无论职位高低,无论公务员还是专家及公众代表,大家都只有一票,要想通过就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这个制度既能防止规划决策过程腐败行为发生,又真正做到了专家及公众代表的意见占主导作用。自2006年我市规划委员会成立以来,共召开会议52次,每次会议都是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超过半数;大规委会和策略委共审议了158项需表决的议题(环艺会没有决策权,议题只审议不表决),其中表决通过的有145项,表决不通过的有13项。
(三)2008年4月起我市积极贯彻落实“阳光规划”政策、扩大公众参与,在全国特大城市中率先尝试规划委员会公开会议制度。对于与会委员的实际情况等规划委员会的工作,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参加规划委员会旁听会议等形式进行监督和参与。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各级党代表、记者及城乡规划义务监督员可登录我市规划委员会网站报名参加旁听。待规划委员会网站逐步完善,市民还可通过网络视频在线观看会议过程。
我市规划委员会是我市推行“阳光规划”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市城市规划管理进入了“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新阶段,也开辟了政府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就城市规划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法制化平台。自规划委员会成立至今,规划委员会共召开会议52次,审议了172项议题,对我市城市规划建设重大问题的议事、决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今后,市规划委员会还将通过多种方式逐步推进 “阳光规划”多样化,加大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编制及审批的程度和力度,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注规划委员会的工作。
城市规划是城市长远发展的蓝图,城市规划管理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重要工作,全社会的关心和监督是搞好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过程已开放给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记者及城乡规划义务监督员旁听(每次会议的议题都在会前在规委会网站上公开),欢迎他们能积极参与每一次规委会的旁听,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决策中的监督和建议作用。
一、关于新河浦历史文化保护区部分小洋楼拆除问题的说明
自八月底以来,媒体连续跟踪报道了新河浦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原天心制药厂地段“小洋楼”被拆事件,体现了媒体对历史文化建筑的关注和对政府工作的提醒作用,在此表示感谢。前一段时间,我局做了很多工作,核查历史审批、规划编制与执行的现状、查找制度漏洞、根据保护规划调整规划、报告市政府、省建设厅、答复信访人等等,为了让社会公众和媒体了解真实情况,现就事件中的以下几点予以说明:
(一)市规划局非常注重对历史文化建筑及街区的保护
就以新河浦地区为例,市规划局早在市政府确立历史文化保护区之前就主动着手研究近现代优秀传统民居及街区的保护问题。
1、保护之前的状况。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公众普遍没有认识到历史建筑、传统街区对城市历史文化演变的重要意义,保护意识普遍淡薄。新河浦地区因为区位优越、商业、文教发达等原因,持续受到经济快速发展、居住人口居高不下的负面冲击,历史文化建筑没有受到社会重视和保护。据统计,我局曾组织实地核查了保护区62.9公顷范围内1020幢现状建筑,其中除8幢建筑为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绝大多数没有相应保护措施,即使是文保单位,也存在遭到破坏、空置破旧的情况;其中还有245幢为5层及以上的多高层建筑,对新河浦地区以低层住宅(即“小洋楼”)为主形成的历史风貌有不同程度的破坏,这些建筑主要是建国后建设,95%(234幢)以上集中在60~90年代期间建设,以80-90年代为最多(78%,192幢)。
2、规划保护情况。针对这种历史建筑缺乏保护、历史街区不断被现代建筑蚕食的情况,我局于九十年代末开始着手研究保护措施。在核查1020幢现状建筑后,将其中485幢规划为历史保护建筑。并提请广州市政府将新河浦地区确立为“历史文化保护区”。
2000年6月新河浦地区被广州市政府确立为第一批“历史文化保护区”,我局组织编制的《新河浦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成果于2006年2月25日由广州市政府通告实施,为保护历史建筑与街区提供了规划依据。
《保护规划》首先严格控制了保护区内新建建筑审查,对高度、风貌协调等作出规定;《保护规划》将区内历史建筑分为文物保护单位、A类、B类等不同保护层次,分别提出维修、改建的规划指引,除文保单位严格保护外,大多数历史建筑为了满足居住者的需求,一般要求外墙风格严格维持原状,围墙、违章搭建要整治,与周边风貌协调,内部功能布局可以根据需要适当改变。《新河浦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不仅对文物保护单位以外历史建筑遗存提供了保护指引,更重要的是通过成片保护历史建筑,保存了街区的建筑肌理、传统风貌和城市空间结构演变的历史。2008年,《新河浦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因其详实的调研和尊重历史、尊重科学的规划精神荣获世界大都市协会颁发的“世界大都市奖”第二名。2006年,新河浦地区省级文保单位——中共“三大”会址的周边保护与改造规划也是我局组织编制的。这些都证明了规划部门对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建筑的重视。
(二)关于被拆除“小洋楼”及其所涉及开发项目的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的3幢历史建筑确实位于广州市杰星实业有限公司住宅楼开发项目征地红线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该住宅楼项目用地原为天心药厂旧厂区,因“八五”环保搬迁计划筹资技改,广州天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广源工程公司合作开发原来的旧厂房地块,94年征地,1997年获批建设3幢9层设计商场、住宅楼工程,因投资不足,先建6层。当时所谓一期项目用地内的建筑已拆除,主要是原天心药厂的旧厂房。剩余二期位于规划路和建筑退让、间距范围的民居未完成拆迁。原两开发单位只完成了地下室部分的建设后就一直停工至今。2004年,广州市杰星实业有限公司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取得该项目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法院裁定,和项目“烂尾”多年的事实,我局于2004年办理了规划用地更名手续,并于2005年延续原规划许可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来,杰星公司经市国土房管部门批准接手完成前面留下的拆迁。拆迁所涉及的历史保护建筑共3幢,其中临江岭下街的1幢遭拆除(对应门牌号江岭下街6、8、10号)。媒体报道所谓“10幢小洋楼连片被拆”与事实不符。
(三)规划部门目前的措施
从前面的情况可以看到,开发项目始于《新河浦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出台前,而《保护规划》出台后,存在与法院裁决和历史情况的矛盾。为尊重法院裁决的严肃性,并出于盘活“烂尾地块”,改善城市景观等考虑,我局做出了延续历史审批的决定, 现在看来,这样的考虑是不周全的。也再次感谢媒体的提醒,使我们重新审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执行中的问题,审视如何妥善处理城市发展过程中遗留的各种矛盾。目前,原开发项目由于2005年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综合各方面情况,项目势必不能再按照原规划事实,而必须要根据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要求进行调整。市政府对该地块的指导思路是“复建小洋楼”,由于该地块建国初期已是厂房为主,难以找到更早的历史地形图。我局已组织完成《新河浦原天心制药厂地块概念规划方案》主要以周边留存的历史建筑的风格、样式为参照进行规划和“复建”,以改造现状、保护和恢复该历史街区的建筑肌理和历史风貌。
我们现提出的两个规划方案,均以双拼小洋楼为主,辅以部分独栋小洋楼,每幢小洋楼按照1泊/户的标准配以地面停车位,并利用地块内原开发商已建的地下室与自然地坪高差配建地下2层(局部1层)车库,缓解新河浦地区停车压力。两个方案分别规划可建设16幢或13幢小洋楼(不包括复建今年被拆除的一幢小洋楼);分别可提供215个或163个机动车位。下一步我局将结合原开发商反馈的情况报市政府审批,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对经济指标进行评估,综合各方面利益,尽快启动复建项目的实质报批工作,届时,将按规定予以公示。也请媒体给予监督和支持。
二、对规划委员会专家和公众代表的情况说明
近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依法行政座谈会,部分人大代表对规划委员会的发展策略委员会委员中公众和专家代表人数比例提出质疑,媒体有登载,也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人大代表、公众对政府行政决策中专家、公众参与的关注,有助于完善政府行政决策中专家、公众参与机制。但相关报道中部分信息不准确,为使各界更清楚地了解我市规划委员会的工作,特作说明如下:
(一)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超过半数。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的有关规定成立的,上述法规明确规定,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我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发展策略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的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的人数比例均严格按照上述法规的要求设置,其中策略委员会的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委员14人(含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17人,并非12人。规划委员会的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已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公布。
(二)自我市规划委员会成立以来,每次会议的与会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委员均必须超过与会委员的半数。对于规委会的决策具有重要的作用。《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明确规定,规划委员会会议的与会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委员应超过与会委员的二分之一,这是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基本条件,已写入我市规划委员会的议事制度并一直严格执行。这反映了广州城市规划决策对专家和公众意见的高度尊重,也改变了以往政府单方面主导规划决策、专家意见只作参考的决策模式。我市规划委员会的政府代表虽包括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发改、国土、交通、环保、文化、法规等多个与规划建设相关的职能部门,但每次会议是根据具体的会议议题邀请与议题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代表参与,并非每位职能部门代表都参会,以确保公众和专家代表占多数。同时,提请会议表决的议题原则上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无论职位高低,无论公务员还是专家及公众代表,大家都只有一票,要想通过就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这个制度既能防止规划决策过程腐败行为发生,又真正做到了专家及公众代表的意见占主导作用。自2006年我市规划委员会成立以来,共召开会议52次,每次会议都是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超过半数;大规委会和策略委共审议了158项需表决的议题(环艺会没有决策权,议题只审议不表决),其中表决通过的有145项,表决不通过的有13项。
(三)2008年4月起我市积极贯彻落实“阳光规划”政策、扩大公众参与,在全国特大城市中率先尝试规划委员会公开会议制度。对于与会委员的实际情况等规划委员会的工作,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参加规划委员会旁听会议等形式进行监督和参与。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各级党代表、记者及城乡规划义务监督员可登录我市规划委员会网站报名参加旁听。待规划委员会网站逐步完善,市民还可通过网络视频在线观看会议过程。
我市规划委员会是我市推行“阳光规划”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市城市规划管理进入了“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新阶段,也开辟了政府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就城市规划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法制化平台。自规划委员会成立至今,规划委员会共召开会议52次,审议了172项议题,对我市城市规划建设重大问题的议事、决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今后,市规划委员会还将通过多种方式逐步推进 “阳光规划”多样化,加大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编制及审批的程度和力度,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注规划委员会的工作。
城市规划是城市长远发展的蓝图,城市规划管理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重要工作,全社会的关心和监督是搞好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过程已开放给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记者及城乡规划义务监督员旁听(每次会议的议题都在会前在规委会网站上公开),欢迎他们能积极参与每一次规委会的旁听,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决策中的监督和建议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