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邮箱登录 | 网站纠错    
 

关于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地产项目申报规划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2日      【字体: 】      打印 打印本页   

穗规办〔2008〕339号

各建设单位、个人:
根据《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8]7号,下简称《通知》)中关于我市市辖10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登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并且是在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报建的房屋,如因建设单位已被注销无法申请规划验收的,可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个人,集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的规定,现将申报规划验收的立案标准通知如下:
一、立案申请表E1(原件);
二、申请函(原件):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报批情况、现场状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三、授权委托书(原件):全部业主委托第三人(含物业公司、中介公司等)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一)《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二)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六、工商部门出具的原建设单位已被注销的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供核实);
七、业主承责声明(原件):所有业主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经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预售合同等合法购房证明(复印件,需核原件);
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如经批准调整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同意调整的历次批复文件(复印件);
十、《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原件);
十一、工程竣工图(原件,应当标明业主姓名和房号等信息)。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TOP】【关闭窗口
 
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邮箱登录 | 网站纠错
Copyright 1999-2007 www.upo.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05083243号
技术维护:
广州市城市规划自动化中心(http://www.cpis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