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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组织研究我省规划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促进我省规划行业健康发展的全省性的社会团体。其英文名称:GUANGDONG
CITY PLANNING ASSOCIATION ;缩写“GCPA”。协会挂靠在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推动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为基层服务,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促进行业的横向联系,推动我省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和城乡现代化的进程。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
1、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的城市(含建制镇,下同)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 组织研究我省城市规划行业深化改革的有关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和建议。
3、 传播行业信息。总结、交流和推广城市规划行业在管理与改革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总结、交流和推广行业在科研、设计、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成果,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和论文,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4、 组织开展各类城市规划咨询活动,负责技术仲裁工作。
5、 编辑出版协会的刊物和信息资料。
6、 组织开展国际、国内交流活动。组织对外考察、进修和讲学。
7、 组织开展各类人才培训活动。
8、 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9、 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及会员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组织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本协会设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凡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的省内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设计、城市规划教育、城市勘测单位与个人,均可成为协会会员。
部分规划工作突出的管理区(村),经申请并审请同意,也可成为协会会员。
1、 团体会员 省内从事城市规划研究、设计、教育、勘测及管理的单位。
2、 个人会员 从事城市规划研究、设计、勘测、教育及管理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在城市规划行业中有相当影响的省内人士。
3、 名誉会员 对我省规划事业给予积极支持,包括给予物质、技术支持的海内外团体和个人。
第五条 会员权利
1、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 优先获取协会的刊物和信息资料。
4、 向协会反映情况,要求提供帮助和咨询服务。
5、 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2、 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3、 及时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为协会工作提供方便。
4、 积极为协会提供稿件,撰写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经验总结和外出考察报告等。
5、 按时照章缴纳会费。 第七条 名誉会员不缴纳会费,不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入会申请经批准,取得会员证后,即成为协会正式成员。 会员退会自由,会员在提出退会声明后,经备案会籍即行注销。
第四章 组织
第九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协会的最高权力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
3、 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4、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大会闭会以后,常务理事会行使代表大会权力。
第十条 协会设事及常务理事,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每届理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协会设理事长一名,副事长和常务理事若干名。正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在理事会中产生(理事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协会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协会设秘书长一名,由理事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任命。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长同意后任命。
第十二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分会和专业性工作委员会,分别从事各项专业技术活动。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有偿服务收入。
3、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按《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六章 会址 会徽
第十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广州市。
第十六条 协会会徽待征集选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通过后实行。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协会变更名称或办事地点,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和广东省民政厅备案;协会解体或与其他协会合并,需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提前一个月报请省委核准,报省民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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