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麻雀小区,非得建设大垃圾站,是否违法!!
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有关规定:
4.1.5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用地应当配套建设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居住用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规模,必须与居住用地人口规模相适应。人口规模测算,应以每户住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1标准户,针对开发地块内平均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解困小区,标准户值应取80平方米/户,针对开发地块内平均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别墅区,标准户值应取120平方米/户,即在100平方米/户的基础上设定±20%的调整系数换算成标准户。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规模,应按每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配套不少于6平方米配套公建控制(每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为一标准户,每标准户3.2人。)
2.居住用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和设置要求,应当符合表4.1.5的规定。
3.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与住宅用地不宜混合,在密度一、二区内新建或改建的居住用地如果符合以下规定,住宅楼可在裙房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1)各类用地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物规划布局合理;
2)住宅楼临城市商业街;
3)该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无需独立用地。
4.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独立用地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在开发地块建设总量完成80%前实施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