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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参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拒绝让富力广场居民受骗!

参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拒绝让富力广场居民受骗!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于1997年1月2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第八条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见附件)中所列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必须在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前或者在购置设备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后,应当将受理的书面意见在30日内通知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并将受理意见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报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发展规划、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规模及所在区域环境保护要求,对环境保护申报登记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污染严重、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严重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与设备,禁止建设或者购置;
(二)对符合城市发展规划要求、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
(三)对有关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的规定,负责确认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豁免水平。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已购置但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设备,凡列入《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都必须补办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第十五条 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两个阶段编制。第一阶段编制《可行性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完成。第二阶段编制《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
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在使用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
第十六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提出预审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和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之日起180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逾期不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的,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被批准。
凡是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确需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的,应重新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 从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专业评价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保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九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的规定,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第十五条要求的两个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验收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验收申请报告,并颁发《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第二十一条 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
(二)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三)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
(四)为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提供有关监测资料;
(五)为征收排污费或处理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案件提供监测数据,进行其他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测。
第二十二条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
工业、科学和医疗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满足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无线电干扰限值”的要求。

第三章 污染事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电磁辐射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环保部门收到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依法责令产生电磁辐射的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二十四条 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件,影响公众的生产或生活质量或对公众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时,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对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减少电磁辐射对环境污染有突出贡献的;
(三)对研究、开发和推广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技术有突出贡献的。
对举报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经查属实,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三)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或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核发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评价单位没收评价费用或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必须依法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业务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审评,污染源监测和项目的环保设施峻工验收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豁免水平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伴有电磁辐射活动规定的免于管理的限值。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
一、发射系统
1.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
2.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
3.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
4.雷达系统
5.豁免水平以上的移动通信系统
二、工频强辐射系统
1.电压在100千伏以上送、变电系统
2.电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工频设备
3.轻轨和干线电气化铁道
三、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
1.介质加热设备
2.感应加热设备
3.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
4.工业微波加热设备
5.射频溅射设备
建设上列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使用上列电磁辐射设备应在购置设备前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豁免水平的确认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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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口密集的富力广场建110千伏的中大型变电站,离最近的居民住宅不到十米,这极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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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吧。。兄弟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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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还有工业大道的变电站.它就建在原广重厂上. 后面就是光大的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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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站是电力系统中变换电压、接受和分配电能、控制电力的流向和调整电压的电力设施,它通过其变压器将各级电压的电网联系起来。此次在我小区规划的220千伏变电站,占地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此为转帖文章,兰庭的变电站可能和这个可能会有少许出入)。如建成,将对我小区的居住环境、居民身体健康等方面造成持续的、无法挽回的损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首害——电磁辐射
电磁辐射:电磁波是由于电、磁场的交互作用而产生的一种能量。电磁波向空中及四周扩散的现象就叫作电磁辐射。电磁辐射的大量产生就造成了电磁污染,由于电磁污染对人体的危害,人们将其列为继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之后的第四大污染。电磁辐射对人体有两种影响:一是电磁波的热效应。当人体吸收到一定量的时候就会出现高温生理反应,最后导致神经衰弱、白细胞减少等病变。二是电磁波的非热效应。当电磁波长时间作用人体时,就会出现如心率、血压等生理改变和失眠、健忘等生理反应,对孕妇及胎儿的影响较大,后果严重者可以导致胎儿畸形或者流产。不同的人,对电磁辐射的抵抗能力不同,孕妇、老人、儿童、病人为脆弱人群;同一个人,不同的器官,抵抗能力也不同,眼晴、大脑、心脏、生殖系统为人体的脆弱器官。
专家呼吁应降低公众的电磁辐射暴露水平。据《中国环境报》报道,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研究员曹兆进先生在记者采访中透露他们对邻近居民区的变电站做过检测,无论是电场强度、磁场强度都没有超标的,而且比标准限值低很多。但曹先生强调说,即使不超标也不能说它就没有健康危害。曹先生还介绍说,工频电实际上很容易屏蔽,但容易屏蔽的是电场,不是磁场,屏蔽磁场的难度较大而且造价非常高。
他进一步强调2001年,世界卫生组织电磁辐射项目接受了国际癌症研究所有关极低频即高压线、变电站电磁场与癌症关系研究的评价结论,把极低频电磁场作为可疑致癌源,与咖啡、苯乙烯、电焊烟雾、汽车尾气等归属为一类致癌物。这个结论是依据其对儿童白血病影响的流行病学调查作出的,其可能引起儿童白血病的磁场强度非常低,远远低于欧美的有关标准限值,也远低于目前我国有关规定的限值。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可以更进一步地理解有时满足了标准并不一定是安全的。另外,目前关于电磁辐射可导致神经衰弱症状等,世界卫生组织发布了专门公告,称之为“电磁辐射超敏综合症”。对此,一些专家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这种电磁辐射造成神经衰弱的发病率较高,简单地把这么高比例的人群都说成是“超敏”,显然不合适。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电磁辐射危害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危害之一:它极可能是造成儿童患白血病的原因之一。医学研究证明,长期处于高电磁辐射的环境中,会使血液、淋巴液和细胞原生质发生改变。意大利专家研究后认为,该国每年有400多名儿童患白血病,其主要原因是距离高压电线太近,因而受到了严重的电磁污染。    

危害之二:能够诱发癌症并加速人体的癌细胞增殖。电磁辐射污染会影响人体的循环系统、免疫、生殖和代谢功能,严重的还会诱发癌症,并会加速人体的癌细胞增殖。瑞士的研究资料指出,周围有高压线经过的住户居民,患乳腺癌的概率比常人高7.4倍。美国得克萨斯州癌症医疗基金会针对一些遭受电磁辐射损伤的病人所做的抽样化验结果表明,在高压线附近工作的工人,其癌细胞生长速度比一般人要快24倍。

危害之三:影响人的生殖系统,主要表现为男子精子质量降低,孕妇发生自然流产和胎儿畸形等。

危害之四:可导致儿童智力残缺。据最新调查显示,我国每年出生的2000万儿童中,有35万为缺陷儿,其中25万为智力残缺,有专家认为电磁辐射也是影响因素之一。世界卫生组织认为,计算机、电视机、移动电话的电磁辐射对胎儿有不良影响。

危害之五:影响人们的心血管系统,表现为心悸,失眠,部分女性经期紊乱,心动过缓,心搏血量减少,窦性心率不齐,白细胞减少,免疫功能下降等。如果装有心脏起搏器的病人处于高电磁辐射的环境中,会影响心脏起搏器的正常使用。

危害之六:对人们的视觉系统有不良影响。由于眼睛属于人体对电磁辐射的敏感器官,过高的电磁辐射污染会引起视力下降,白内障等。高剂量的电磁辐射还会影响及破坏人体原有的生物电流和生物磁场,使人体内原有的电磁场发生异常。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人或同一个人在不同年龄阶段对电磁辐射的承受能力是不一样的,老人、儿童、孕妇属于对电磁辐射的敏感人群

二、二害——安全隐患

据内部消息,本次规划的变电站,每组变压器需使用120吨重油。如果发生爆炸,其威力不言而喻。有人可能进一步提出“现在的变电站由于设施完备,管理得力,不可能发生此类事故”,请看以下事例:

(一)2005年5月25日:莫斯科时间25日上午11时(北京时间15时),莫斯科市大部分地区及附近25个城市发生大面积断电事故。俄罗斯工业和能源部长赫里斯坚科随后在国家杜马会议上宣布,没有证据表明当天莫斯科地区发生的大规模停电是恐怖分子所为,停电的原因是恰吉诺变电站发生系列爆炸和火灾。

(二)2005年6月7日: 重庆涪陵区桥南变电站突然升腾有毒浓烟,方圆两公里很快被笼罩。消防官兵到现场后大惊失色:变电站工人正用大量灭火器无效灭火,一工人当场中毒。消防官兵把参与扑救的工人疏散到安全地带,持水枪、戴空气呼吸器用喷雾水扑灭明火,驱散毒烟。经约30分钟有效处置,毒气源被彻底消灭。

(三)2005年6月13日:1时30分许,位于五山路科技东街的石牌变电站突然发生爆炸,导致石牌片区万余居民遭遇停电。据了解,爆炸发生时,楚先生在距变电站约20米远的一家饭馆门前吃饭。“突然间,我们就听到‘砰’的一声巨响,紧接着闪过一道亮光,然后一些碎片就掉下来,砸在我们饭桌上。”楚先生说,“当时把我们都吓了一大跳。” 广州市供电局昨天提供的数据称,该事故造成石牌等地1万余名用户家中停电。对于爆炸原因,他们表示是设备故障所致。

以上事例仅仅是发生在2005年5—6月的变电站爆炸事故,为了各位小区居民的身心健康,我们不敢溯及以往,进一步收集,见谅。

三、三害——噪音污染六个字“事实胜于雄辩”,请看以下事例:广州日报自10月20日于A18版刊登了《怪!一碰花草电笔就发亮》,报道了芳村花地变电站电磁辐射可能造成电磁污染的问题后,附近的不少居民因为恐惧又将电磁辐射、噪音等问题反映到相关职能部门。昨日,芳村区政府为解除居民的种种疑虑,特地组织了电力、环保及卫生等三方面的专家,在变电站附近为当地居民做现场咨询。前来咨询的居民还普遍反映变电站的噪音大,影响了正常的起居。有位姓杜的居民反映说,一天24小时都听得到很大的噪声,影响了正常的睡眠,长此以往,身体健康肯定会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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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将变电站搬到荔湾湖公园处,这样对居民不会造成影响,一举多得.请规划局三思,一个健康家,一个和谐的家,就取决于你们手中的审批权当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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